一、根据国务院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本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》,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或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九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报批。
二、本表系建设项目具体实施的依据。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还应填写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,并经环保审批部门验收合格,改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。否则,按照有关环保规定严肃处理。
三、除审批意见栏外,建设单位根据本表要求,如实、认真填写。
四、表中表格不够使用时,可附页说明。
五、本表一式四分:环保部门两份、建设单位两份。
Copyright ©2021-2026 东莞市裕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:京ICP证000000号">京ICP证000000号